许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问题食品的“退一赔十”规定都有所了解,因而买到问题食品首先想到的是可以“退一赔十”了!但诸暨市璜山镇年轻的妈妈小马却碰到了一件“营养米粉里泡出一条虫子,却不能‘退一赔十’”的懊恼事。
500元的索赔究竟合理吗
小马说,前些日子她在璜山镇当地的一家超市里,花33.4元(16.7元/盒)买了两盒“贝因美”营养米粉(规格是9包/盒)给宝宝吃。第一盒米粉吃完后,没有发现任何问题。然而在准备食用第二盒米粉时,拆开取出一包米粉,用开水冲泡后,米粉中居然有一条活生生的虫子!随后小马到超市反映,并要求赔偿500元。而超市方表示,此事厂家会出面来处理。小马向诸暨市消保委璜山分会投诉,要求对自己购买的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贝因美”营养米粉一事进行赔偿。
在消费调解协调会上,“贝因美”诸暨地区总代理赵女士提出,第一盒营养米粉已经被消费者食用,无问题迹象,应当排除赔偿认定。余下一盒价格为16.7元,即使执行“退一赔十”规定,最多也只能赔183.7元,500元显然过高了。同时,“贝因美”代理商赵女士还指出,“贝因美”营养米粉实行的是真空包装,在这种条件下,虫子是很难成活的!米粉中出现虫子可能是真空包装出现破损所引起的,属于个案问题,不具有代表性。因此不认定厂家生产的产品有问题,也不能证明销售商知道食品有问题。
而消费者小马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表明厂家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经销商也应当不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在米粉中发现虫子这是事实,要求厂家或销售商给予适当的赔偿。最终,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多次协调,最终消费者小马获赔140元。
什么样的情况才能“一赔十”
诸暨市消保委相关人士指出,消费者如要得到食品“退一赔十”的消费赔偿,厂家或经销商的行为需要符合下例条件的其中一项:一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只有当一个批次食品均有问题情况发生时,方可认定是厂家生产了不合格产品。另外商场若是不存在销售变质食品主观故意行为,也不适合进行“退一赔十”的处理。而本案例中小马所购的营养米粉生虫为个例,不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无法证明厂家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不能证明销售商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本例消费纠纷的法律条款适用是正确的。只有当食品经营单位有以下十类情况之一,消费者才可以要求食品经营者“退一赔十”:销售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调换商品生产日期的;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后,仍上柜销售的;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后,未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意采取不正当销售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市场正品的;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案发后转移销售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其他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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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生虫事件也曾有过
2008年11月,杭州一位王女士从多美滋奶粉里发现了一条活虫子,于是向商家投诉。而针对投诉,多美滋公司发表声明,当时同样表达了不是生产过程中出问题的意思,更不可能存在“一个批次食品均有问题”的情况。其声明中称,“当日我公司即派人去该消费者家中看望和确认事实,并向她解释我们生产工艺过程,告知产品的生产是在充氮环境下过筛分装完成,在这个过程中是保证不会有虫子生存的。在此前提下,鉴于婴幼儿奶粉储存不当容易‘生虫’的特性,我们向该消费者表示了商讨解决办法的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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