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人民法院将司法救助作为司法为民的一个着力点,不断完善司法救助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给予经济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一定的救济帮助,使特困当事人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救助,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2009年,原告徐某与被告满某在某果蔬有限公司前发生碰撞,被告满某将原告徐某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满某赔偿受害者徐某57046元,但是判决书生效后满某一直不露面也不肯支付赔偿款,原告徐某的家属无奈下来院申请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先后几次强制执行,但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在家,家中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只执行到位款4000余元,据调查,受害者徐某的收入是家里唯一的生活来源。徐某上有年迈多病的父亲,下有嗷嗷待哺的儿女,徐父是二等一级伤残退伍军人,服役期间因公摘除了一个肾,现另一个肾也发生了病变,又身患高血压,需要长期住院治疗。
徐某的妻子因不能承受丈夫死亡的打击和生活的重负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留下两个年幼的孩子跟着徐父徐母生活,现在全家只靠年迈的徐母耕种几亩田和乡亲邻居的接济维持生活,沉重的负担让徐家的日子过得非常艰难。
金乡县法院了解这一情况后,院领导极为震动,为了解决徐父一家目前的生计问题,法院党组立即决定对其先行救助。
执行法官随即将执行救助款送至徐父手中,并保证法院一定会依法尽快执行,徐父接过执行款泣不成声,表示这笔钱对他们来说,不仅仅是实实在在的帮助,它更是一种精神上的鼓舞和安慰,让他们感受到了亲人般的温暖,他们一定会相信法律,相信法院。(刘静淑)
刘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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