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宠物犬的增多,因宠物犬伤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也日益增多,受害人和宠物主人都因此而平添了许多烦恼。近日,金乡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廉某诉被告王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
原告廉某在被告王某所经营的饭店内收购酒瓶时,在清点后,准备给被告结账时,被告饲养的藏獒突然从笼中跑出两只,原告转身就走,并高声喊叫被告,但很快第一只就扑上来,用犬齿咬住原告的左脸,另一只咬住右手臂,原告随即吓昏过去,不知被撕咬多长时间,被告王某从屋里跑出赶走两只藏獒,此时原告已被撕扯拖拉三米多远,造成原告脸部受伤,右手上肢穿透伤,背部受伤等身体多处被咬伤,经济宁某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认为廉某为十级伤残,本院依法作出判决。藏獒狗的主人本案被告王某给原告廉某赔偿各项损失2万余元。
在我们的生活中,无论是狗伤人吓人,还是狗随地便溺等,这些现象的根源都在于人们头脑中几乎没有建立起关于宠物的法制观念,城乡饲养烈性动物,一定要进行圈养并采取防止脱逃措施,平时,要勤检查所系绳索是否牢固,有无拉断的痕迹等,对锈蚀或腐朽的要勤更换。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刘静淑)
马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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