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1日,由盛美丽通过电话约蒋建设当晚在梁山县徐集镇盛垓村村北的河堤上见面。当晚19时许,李利民手持铁柄斧子及木棍,盛超两兄弟分别持菜刀和匕首,与盛美丽一起赶赴约会地点。
蒋建设如约赶来后,发现远处还有几个人影,感觉苗头不对后转身就跑。李利民和盛超两兄弟在后面紧追不放。蒋建设拼命跑,直到跑掉了鞋子,才被李利民和盛超两兄弟赶上。这时,李利民用木棍朝蒋建设头部等处击打,盛超两兄弟亦分别用所持凶器对蒋建设进行砍刺,当场致蒋建设倒地昏厥。李利民用手放在蒋建设的鼻翼下发现没了呼吸,认为蒋建设死了,四人慌了手脚,一时不知所措。最后,在盛超两兄弟的提示下,想办法尽快处理蒋建设的尸体。当时,想着把蒋建设的尸体扔到河里,后来考虑尸体会漂上来,容易被人发现。李利民想到附近有农用机井不易被人发现,盛超背起蒋建设的尸体向机井方向跑了过去。到了机井后,蒋建设苏醒了过来挣扎着还想逃跑。这时,李利民再次对蒋建设的头部进行击打,并头朝下,顺着机井将人扔了下去。由于冬天很少使用机井,机井壁可能有农作物秸秆,蒋建设的身子被卡在井口处下不去。李利民又回到家中取来竹竿,把蒋建设用力捅下机井里,将井盖盖好后逃离现场。
立春后,该村村民在浇地时,打开井盖发现有一股恶臭迎面而来,向下探查发现了被害者的尸体,遂拨打110报警。盛超两兄弟闻听此事后,简单地收拾了行李后从家中逃走,这一逃就是十几年。
法律小常识: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