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多数境外NGO倾向与政府合作。北师大社会学系2011年一份调查显示,选择经常和政府部门合作的外国在华NGO比例高达74.5%,不经常但不排斥合作的比例为19.1%,加起来高达93.6%。有学者称,中国现行的NGO登记管理体制不完善,造成许多外国NGO“求告无门”,既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也给中国自身对外国NGO的规范管理出了难题。由于受到众多限制,一些境外NGO为方便办事,选择和党政机关“拉关系”或与本土NGO形成共生关系,这样一方面容易滋生腐败,另一方面容易导致境内NGO受制于人,丧失独立性,并带来管理上的许多隐患。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安全领域专家李伟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说,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管理组织形态,NGO在很多方面有自身的优势,在全球都非常活跃。但是同时也应看到,境外NGO涉及的领域方方面面,程度不同带有西方意识形态色彩,有些NGO背后的资金具有强烈的国家色彩。因此,要想发挥NGO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应积极接纳,同时也必须有一整套规范,尤其对资金、账目、信息披露等方面,建立完善的监督、调查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在华海外NGO的积极作用,将其消极性控制在最低程度。【环球时报记者 向莉 柳昭 李珍 纪双城 青木 陶短房】 (来源:环球时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