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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这些细节你得认真关注
一、每年的采暖期为多长时间?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居民用户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采暖期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确定本县(市、区)城市规划区采暖期。
二、用热价格如何定?
新办法规定,居民用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供热成本等相关数据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供热成本进行监审,并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30%。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法定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收费。供热收费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新办法新说法
居民对热企测温结果有异议,咋办?
一到采暖季节,室温达不达标就成为了市民关注的焦点。根据新办法,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居民用户告知后1日内到达现场予以处理。
测量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将测温时间、地点、用户名称、测温人员、供热设施状况、测温器具编号及稳定度数等信息如实填写在统一制式的《居民室内温度检测记录单》中,并由居民用户、供热企业测温人员确认签字,并各执一份。
居民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拒绝在测温记录表上签字,则视为同意检测结果。经测量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与居民用户约定再次测温的时间,居民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再次测温的,视为再次测温室温合格。
如果居民用户向供热企业提出测温申请,供热企业不入户测温或测温不合格不签字的,居民用户可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当用户对供热企业的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测温。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受理用户测温申请后应书面告知供热企业参加。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室温检测时,供热企业应按约定时间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见证,否则视为认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测结果。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测结果,如室温合格,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反之,由供热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