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以上规定已经明确,车管所在核发临时机动车号牌时,要按照行驶区域的不同来核发辖区内或跨辖区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在济南购买并且在济南注册的车辆无需核发跨辖区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目前,济南市全市有32个机动车注册点,可满足新车车主就近办理新车注册,所以,对在济南购车并且在济南注册的车辆无需核发跨行政辖区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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