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物证照片:小产权房照片、电视机、洗衣机照片;2、书证:任职文件、会议纪要、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银行查询资料等;3、证人张宏、李威、王鹤田、郭颖贤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齐平景供述和辩解。
二、贪污罪
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齐平景利用担任国图物流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国图物流公司总经理王鹤田,以向天津市万力特建筑钢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力特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名义,从国图物流公司套取人民币60万元,非法占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合同书、万力特公司相关记账凭证、工程结算汇总表等;2、证人王鹤田、邓少勇、葛平等人证言;3、被告人齐平景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平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04.388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平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人民币60万元,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平景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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