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将有关变更事项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未按规定提供统计资料和信用信息资料的、未如实或者未按时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手册的、未将验收报告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期限开发建设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由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公布预售公示材料的,由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住宅使用手册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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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和建议10月31日前反馈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网站进行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10月31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163.com)或者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市场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26号4号楼305室,邮编266071,联系电话:85933933、85935033,传真:85933369,邮箱:qdfdcblh@126.com)。
本组撰稿 记者 孙静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