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文强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文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受贿罪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因此,在二审裁定时予以维持。
C 为什么对文强收受下属以节日、生日名义所送财物,认定为“受贿”而非“礼尚往来”?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
因此,区分“受贿”与“礼尚往来”的界限,在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
就本案而言,文强作为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与其下属黄代强、赵利明、陈涛等人有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上述人员以过节、过生日等名义向文强、周晓亚赠送财物,目的是为了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得到文强关照,或者对文强已经给予的关照表示感谢,文强、周晓亚不仅明知这些下属人员送其财物有所请托,文强还利用职权在职务晋升和人事安排上为这些人提供帮助。
所以,文强单独或者与周晓亚共同收受前述人员财物,具有典型的权钱交易性质,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D 为什么周晓亚收受的财物,要计入文强的受贿数额?
认定周晓亚收受的财物是否应当计入文强受贿的数额,要考虑周晓亚收受财物是否利用了文强的职务便利,也要考虑文强是否有共同收受财物的故意。
证据证实,向周晓亚赠送财物的人都是冲着文强的职务而送的财物,通过周晓亚转达对文强的请托。事实上,周晓亚也转达了这些人对文强的请托。
文强明知周晓亚接受他人财物,仍利用职务便利为这些人提供帮助,或者解决就业安置,或者解决就学问题,或者解决职务晋升,或者解决工作调动。
例如,周某某以各种名义送钱给周晓亚,根本目的就是要利用文强手中的权力。一方面周晓亚在收受周某某钱财,另一方面文强接受其请托,多次利用职权帮助其丈夫调动工作、帮助袁某转业安置到公安机关、帮助陈某在公安机关内部调动工作。
因此,文强明知周晓亚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证据充分,周晓亚收受财物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性质,依法应当认定为文强与周晓亚共同受贿。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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