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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患者隐私予以特别保护
记者查阅的相干法规显示,医院是有任务保护患者隐私权的。
2009年1月1日,卫生部、教导部联合印发了《医学教导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指出,在安排和领导医学生参与临床实践之前,带教老师和领导医师应尽到告诉任务,并得到相干患者的批准。《中华国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医师在执业运动中,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成果的,由县级以上国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运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义务。
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廖正远律师表现,患者就医过程中因诊断、治疗需要,会向医务人员供给大批的个人信息,如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生活史及婚姻家庭状态等,以及接收检查治疗时可能会裸露身材隐私部位,包含某些疾病(如性病、艾滋病)的诊断等。“这些都属于患者个人隐私,未经患者明示批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均不得向他人流露。”
廖律师表现,7月1日刚刚实行的《侵权义务法》对患者权利也予以特别保护,包含化验单等病历材料均不得泄漏、公开,否则造成患者侵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承担侵权义务。
陈先生是最近才回国的“海归”。他介绍,国外在保护患者隐私方面做得比较到位。当患者入院时,就会立刻向其告诉本院为教学医院,以及见习教学对患者的相应请求。“如果患者或其家属批准则可以进行见习教学,如果不批准则不得进行或建议患者转院。”
“患者或家属的批准并非概括性的,医院要在诊疗的不同阶段分辨征求他们的看法。对于是否接收见习教学,患者或家属享有充分的选择权。”陈先生建议,国内医院也需要就实习事宜和患者进行充分的沟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抵触。(郭小伟 张艳 崔力 梁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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