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就不好认定为工伤。但我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当简略地把自残等行动一概消除在工伤之外,而应当从行动人主观因素和客观行动两个方面加以考量,真正从本质上对是否构成工伤作出正确的断定。特别是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堪工作或者精力压力重负导致的自残或者自杀事件不断增加。如果这些原因导致自残或者自杀均不能认定为工伤,则有悖于工伤保险之基础理念。
至于老王在工作中被砸伤,与后来产生的性功效障碍毕竟有没有因果关系,这应当属于司法鉴定的问题。(记者 陈捷 实习生 陈海霞/文 张向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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