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的夺权之争,似乎在黄光裕面前横亘了一条资金的“鸿沟”,一方面是即将于9月初终审判决刑事案件的罚没财产,及连带引出的投资者索赔,再加上香港高等法院冻结财产;另一方面,是国美电器公司定向增发隐含的对其股权的稀释,黄光裕要保住黄金底线的控制权,必须在手头预留大量现金。
如果是“自由身”,以黄光裕及杜娟的资金运作能力,以及前中国首富的面子及影响力,这当然不是问题。但身处牢狱之中,黄光裕能否做平“账本”,着实成为令人关注的重要问题。而这,也将直接关系到事件下一步的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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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因素:黄光裕面临的巨额支出
不利因素之一 刑事案件的罚没财产≤8亿元
5月18日,黄光裕案一审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宣判,判决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项罪名均成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总计罚没财产8亿元。
专家意见认为,“黄光裕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同时在内幕交易罪的认定方面,一审判决据以确认价格敏感期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账面收益额计算方法错误。”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专家中包括中国刑法学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中国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教授,中国刑法学会名誉会长马克昌教授等。
“如果二审判决考虑上述专家的意见,黄光裕的罚没资产就可能大幅降低,至少非法经营罪的两亿元没收资产就不再成立,而内幕交易罪的罚金也可能会低于6亿元。”
不过,目前这还是未知数。
不利因素之二 内幕交易带出的投资者索赔≤3亿元
“在黄光裕因内幕交易问题获罪之后,马上面临将是投资人的索赔问题。”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根据法院提供的材料,“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000931,股吧)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
由此,黄光裕在投资人索赔方面面临的赔偿额应以3.09亿元为限。不过,张远忠也向记者表示:由于计算方法的不同,加上索赔人数的影响,赔偿额也有可能超过3亿元。
不利因素之三 香港高院冻结财产=16.55亿港元
2009年8月,香港证监会向法院申请发出强制令,冻结黄光裕、杜鹃及其两家公司(耀冠控股和光辉集团)合计共16.55亿元的资产。
不利因素之四 对抗增发引起的股权被稀释风险≥35亿元
这将是黄光裕此前面对最大一笔支出,也将是最紧迫的一笔。
具体分析下来,国美电器的总股本约为150.55亿股,黄光裕和杜鹃的持股为33.98%,为51亿股,按照投资协议中20%的定向增发条款再发行20%新股,即发行30.11亿股,加上贝恩之前转债拥有的16.27亿股,总股本将达到196.63亿股。
如届时增发,黄不能参与的话,黄方面的持股比例将降低为25.9%,而黄要保持股份上34%的黄金底线控制权,就必须要拥有66.85亿股的股票,意味着黄要增持15.85亿股的股票。
“且不说黄方面能不能在定向增发的30.11亿股中获得15.85亿股的配售权,就是能获得,以前最低的约每股2.2港元的股价,黄也需要筹备34.87亿港元的现金,算上手续费及可能出现的较高定价,可以约折合为近35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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