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处所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0]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切实进步财政资金应用效益,根据推动财政科学化、精致化管理的总体请求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履行工作的领导看法》(财预〔2010〕11号),现就加强处所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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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本级各部门、督促和领导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算,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范围。
二、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经清算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要通过调减项目预算等方法,将资金收回总预算兼顾管理;超过预算断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也要收回总预算;确需持续保存的,要尽快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规定用处安排支出,加快支出进度。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措施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履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断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在其资金管理措施规定的用处和应用范畴内,调剂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对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兼顾安排应用。对部门结转资金,要督促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对部门结转超过预算断定期限一年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商相干部门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法将资金收回本级预算。其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项目,参照财政结转项目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的处理方法办理。
四、对财政暂存款和财政暂付款要全面清算,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清算工作,该收回的要尽快收回,该核销的要按程序尽快核销。
五、建立和完善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完善本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相连接的鼓励束缚机制。
六、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加快财政结转项目标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完善特别事项资金预拨和清算制度。同时,要防止为压缩结余结转资金“以拨作支”,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等不规范做法,确保财政资金切实行展效益。
处所各级财政部门须高度器重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工作,积极采用措施,认真组织实行。并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将本地区结余结转资金清算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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