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国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30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附息(十七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合)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含中国工商银行(601398,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600036,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600016,股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601169,股吧)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601009,股吧)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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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期国债打算发行28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28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5年,经招标断定的票面年利率为2.53%,2010年6月10日开端发行并计息,6月11日发行结束,6月18日起在各交易场合上市交易。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合交易方法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置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措施由各试点银行制定。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6月1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5年6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10年6月10日至6月11日的发行期内,采用处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法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义务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义务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中华国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六月九日
【起源:财政部网站】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