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5—6月为全市幼儿入园摸底登记时段,6—8月是幼儿入园报名阶段,具体时段安排由各辖市、区本着方便家长的原则确定。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幼儿园均不得提前招生。
《意见》明确,今年幼儿入园年龄为:大班5周岁(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中班4周岁(2008年8月31日前出生),小班3周岁(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在满足服务区适龄幼儿就近入园前提下,确有富余资源的幼儿园,方可延伸开办托班,招收2周岁(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托班招生年龄为35个月~30个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幼儿园班级规模和班额数,原则上小班25-30人、中班30-35人、大班35-40人。
适龄儿童家长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户口簿、房产证、幼儿体检接种卡及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幼儿园报名登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园,要求提供户口簿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镇的有效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等,以及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适龄儿童体检接种卡及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困难家庭儿童及残疾儿童入园,还须提供民政或残联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意见》要求各地根据“相对就近,免试入园”的原则,统筹区域内学前教育资源,指导辖区内公办幼儿园按有关规定制定入园工作方案,并不得对入园儿童进行测试和变相测试。本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尚不能满足适龄儿童需求的,可根据本地实际,以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将适龄儿童安排至辖区内民办园。各幼儿园要坚持规范收费,严格执行各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支教费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幼儿园类别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准;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学前教育招生工作信息,包括当年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办法、收费标准以及招生工作意见、咨询监督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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