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见义勇为学生可降20分向高校投档”的规定引发争议。议论中负面意见为多,有人担心此举引起高考不公,甚至成为高考加分造假的新花样;有人担心此举会鼓励未成年人冒险。
这事使我们联想起不久前辽宁实行的新《辽宁省消防条例》,其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这也引起热议。对此,多数人表示支持,认为如此立法,“让人领悟到法律的温情和人性关怀,”是一种“现代文明道德理性的回归”。
我们想从另一个角度探讨此类事,即此类规定或立法与厘清政府职责有什么关系?
我们正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是一个有限的政府,政府也不可能或不应该为所有的事都承担责任,大包大揽,对此一定要有一些厘清。服务型政府最首要和最基本的职责就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实上,相当一些可被列入见义勇为的事,如救火,是政府的主要职责,应是纳税人和公民委托的专业人员所为。所以说,见义勇为是在紧急状态下,以个人的力量承担风险,为政府或者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施救抢险行为。见义勇为中对客观条件、自身能力判断及法律风险,是身体、智力发育和阅历还不够成熟的未成年人难以担当的,从法律上看,无论用什么名义或理由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都不符合他们利益最大化原则。
立法反对孩子参与救火等,是用立法形式把政府应该全力担当的职责与孩子的行为责任之间划了一条清晰的线,这不仅是一种法治和理性的进步,也是政府对自己主要职责厘清的认识进步,由于明确了职责,无疑对当下和未来的社会管理和法治建设会有很好的促进作用。而用高考加20分如此大“利诱”鼓励未成年人去“勇为”,这不仅是政府“不义”,也是法治的倒退,更是含糊了政府职责,甚至会掩盖其失职和渎职。
笔者认为,下一步,大概应该考虑用立法不鼓励,甚至反对普通群众参与救火之类见义勇为了。这方面,国外已有好的经验。例如,以色列法律就规定,看到火灾,不论大小,及时报警,就是好公民,报警后要及时离开现场,为赶到的政府专业人员灭火腾出道路和空间,如有人见义勇为,参与救火受伤,不仅后果自负,如妨碍了专业人员灭火,还要负法律责任。所以,政府也不鼓励和提倡非专业的“大英雄”。国内因人群看热闹堵了消防车的路或出现非专业见义勇为而加重损失的事,在以色列不太可能发生。
虽国情不同,但有可借鉴之处。政府和民众的职责清楚,分工明细,效率高,成本低,真是很有犹太人的智慧,更有法治精神,是一个有限“服务型”政府做好“守夜人”的高明之处。
一个国家,偶尔冒出几个非专业见义勇为英雄,哪怕是赖宁一样的小英雄,也令人感动,但不能作为“勇为”的主体,大多数“勇为”应是政府及专业人员依法行使的职责和工作常态。对此,切不要以“义”的名义来含糊,或以“义”的呼唤来责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