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的房产证上注明按经适房产权管理,而其小区物业每月却按每平米3元标准收物业费。朱女士认为该收费高于经适房的政府领导价,请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分物业未果,将西城发改委起诉。昨天上午,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朱女士住在西城区车公庄的一个小区。她说,2007年她取得房产证,上面注明按经济实用住房产权管理。今年4月,物业每月按每平米3元的标准收了一年的物业费,朱女士遂产生质疑。她认为,按照《北京市经济实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领导价收费标准》,经适房居民交纳的物业费由4部分组成:基准价每月每平米0.55元、高压水泵运行保护费每月每平米0.1元、安全消防设施运行保护费每月每平米0.15元,而电梯运行保护费按具体情况分摊盘算,实际征收时不能上浮,“但物业公司的收费确定已远高于政府领导价”。朱女士遂向西城区发改委递交申请书,恳求对物业的收费行动进行处分。此后西城区发改委答复称,物业供给的商品房预售允许证与朱女士所称经适房性质不符,管理权限不归发改委。因对答复成果不满,朱女士将西城区发改委起诉。
庭审时西城区发改委辩称,根据物业供给的“商品房预售允许证”显示,朱女士的房屋为商品房性质,这与朱女士所供给的房产证不符,而断定房屋产权性质的管理权限不属于发改委。另外,朱女士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畴。对此朱女士的代理人称,房产证是断定房屋性质的唯一凭证,朱女士所住楼座的预售允许证中特别注明,不包含朱女士房在内的35套回购房屋,因此她的房子不在商品房预售之列。发改委表现,那35套房屋是何性质未在预售允许证上显示,“我们还要持续调查,并给朱女士一个最终的答复。”昨天,法院未当庭宣判。(记者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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