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比例上,办法要求,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不动产方面,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应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保险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要求。
在投资比例上,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含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但两项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单一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严禁变身开发商
我国首部私募股权投资办法和保险行业首部完整不动产投资办法出炉。这意味着险资可名正言顺投资房地产和私募股权了。
按照规定,保险机构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含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
但无论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保监会都明文规定险资不可变身地产开发商。
办法明确,险资不可以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和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保监会禁止险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市场分析认为,保监会在放开渠道的同时,借鉴了后金融危机监管经验教训,为了防范风险,将投资全过程纳入监管视野中。而不与民争利服务国家大局成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法规的精髓。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两个办法明确投资主体,界定投资标的。明确保险资金只能投资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企业股权,不能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能投资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技术含量较低、现金回报较差的企业股权;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是产权合法清晰、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投资回报的不动产,不能投资商业住宅,不能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不能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
新闻背景:
保监会发布险资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暂行办法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并对投资主体、资质条件、投资方式、投资标的、投资规范、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规定。
保监会表示,两个办法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投资领域,同时对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和风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将对改善保险资产负债匹配,优化资产配置,缓解投资压力,分散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投保人切身利益,产生积极和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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