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管局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颁布了本市经济实用住房的购房税费贷款优惠政策。购置经济实用住房的,契税在本市现行3%契税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
根据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央行上海分行、市银监局、市公积金中心此项《关于购置经济实用住房实用税费贷款政策的通知》,购置经济实用住房的,在本市现行3%契税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其中,首次购置90平方米及以下经济实用住房的,凭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此外,免征购置经济实用住房印花税。免收经济实用住房的交易手续费。经济实用住房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
购置经济实用住房可以应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等事项,按照已经颁布的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置经济实用住房贷款实行细则(试行)》履行。
《通知》还规定,购置经济实用住房可以向有关银行申请商业性购房贷款,符合相干条件的,贷款利率、最低首付比例,可以比照首套购房优惠政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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