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处所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发改委、央行、银监会拟联合发文,就处所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清算,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文件。目前,相应的文件已在有关的部门征求看法。
据这份征求看法稿,纳入清算的核实范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2010年6月30日前,由处所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效,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含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团体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征求看法稿请求,各省(区、市)国民政府在12月31日前上报加强处所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报告。
征求看法稿明白,2010年7月1日后,处所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国务院的《通知》明白规定,对还款起源重要依附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不得再持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但据懂得,由于城市轨道交通的特别性,征求看法稿对于此类的在建项目,容许持续履行既定融资打算。
征求看法稿还规定,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处所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义务。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的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义务。
征求看法稿重申,处所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重要依附财政拨款的经费补贴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情势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动供给担保或承诺偿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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