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日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从今年起,山东省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革资金应用,严禁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革以外的住房开发及经营性建设项目。
山东省财政厅规定,山东省棚户区改革省级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革(包含拆迁、安置以及相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项目。各地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持续应用,但不得用于“棚户区改革中回迁安置以外的其他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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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规定,山东省棚户区改革省级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革(包含拆迁、安置以及相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项目。各地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持续应用,但不得用于“棚户区改革中回迁安置以外的其他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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