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随机选取《爱我中华》等50首歌曲起诉
终审判决百度赔偿6万元,创权利人维权胜诉先例
本报北京7月26日电 (白龙、常鸣) 北京市第一中级国民法院日前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起诉百度公司歌词侵权一案作出保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判决认定百度以搜索引擎快照等情势侵犯《爱我中华》等50首歌词著作权,应立即结束侵权,并赔偿经济丧失5万元、诉讼支出1万元共计6万元。据懂得,本案两审判决开创了权利人针对百度的维权诉讼中获胜的先例。
音著协系音乐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著作权的行动提起诉讼。此案中《爱我中华》等50首歌曲的14位词作者均与音著协签订有音乐著作权合同,将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广播和录制发行及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授予音著协进行管理。
音著协诉称,自 2005年起不断接到其会员投诉称百度侵权供给歌曲在线播放、下载服务。在多次与百度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音著协通过百度歌词搜索栏目随机选取了50首歌曲,于2008年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百度公司结束侵犯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动,公开道歉并赔偿《爱我中华》等50首歌曲的著作权应用费国民币50万元。
在本案审理时,百度公司辩称其经营的百度网供给搜索引擎服务,本身不供给歌词内容,网页显示的歌词系以“网页快照”情势展现的第三方网站内容,不构成侵权;同时,百度网在接到本案诉讼通知后立即断开了与涉案歌曲歌词的链接,没有侵权的主观错误,未给权利人造成丧失而不应承担侵权赔偿义务。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搜索引擎服务的功效并非替代第三方网站直接向用户供给内容,而根据音著协供给的证据和百度公司的反驳证据,足以认定百度公司完整直接地将涉案歌词放置在其服务器上,供给了歌词的全部内容,使得大多数用户无需再通过点击起源网站以获得歌词。北京一中院认为,百度的操作方法已实际起到了代替起源网站的作用,并且这种方法未得到歌词作者的允许,显然违背了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允许,不得以营利为目标应用其作品的相干规定。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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