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发明“浙江在线”网站及其手机报未获授权,擅自转载大批新京报作品。新京报发送书面公函并多次电话通知,请求结束侵权行动,并支付稿酬。浙江在线未采用措施。
2007年8月
新京报对侵权文章进行取证,发明浙江在线2003年底至2007年7月间非法转载作品7706篇,图片总量2477幅。
2007年9月
新京报将此案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请求赔偿200万元。
2007年12月3日
此案在一中院开庭,被告浙江在线未到庭。
2007年12月20日
因主审法官请求提交纸质文档的转载作品比对清单,新京报社批准先撤诉,补充证据清单后再起诉。
2008年1月11日
此案在一中院重新立案。
2007年底至2008年初
在主管单位和谐下,浙江在线与新京报拟签订“就侵权转载向新京报道歉并支付转载稿酬”的和解协议,但签订前忽然反悔,并持续非法转载新京报原创作品。
2008年3月18日
北京一中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国民法院审理。
2008年8月1日
杭州市中级国民法院立案。
2010年1月
杭州中院通知新京报,请求“分案起诉”。
2010年2月4日
新京报社答复杭州中院不批准离开立案、离开审理。
2010年5月
杭州中院以新京报拒绝分案起诉为由,驳回起诉。
2010年5月21日
新京报社上诉至浙江省高院。
2010年7月2日
浙江省高院二审开庭,当庭判决,保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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