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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博客间引用文章侵权案宣判

时间:2010-06-13 14:49来源:未知 www.yunhepan.com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内蒙古的哥李强,认为清华大学跳水队总教练于芬的博客引用自己的博客文章侵权,诉至法院。昨日,海淀法院判决于芬侵权,赔偿1800元。据悉,此案是北京首例博客间引用文章侵权案。

  的哥

  侵犯著作权道歉赔款

  李强诉称,他写的《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一文,去年6月17日发表在自己的“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上,于芬曾多次访问他的博客,对文章进行评论。

  去年8月2日,于芬在她的博客上发表《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固的瓶颈,持续领跑世界跳坛》一文,整段引用他文章中的一段内容,未注明作者和出处。

  李强认为于芬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起诉于芬,请求在其文章中注明出处,公开道歉,并赔偿7000余元。

  于芬

  如何证明博客是你的?

  于芬辩称,李强不能证明自己就是“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所有人。引用的部分只有该文章的10%,属于合理应用,不构成侵权。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国民即为作者。博客通常为个人持续性的日记或评论,并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的人公开,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依常理,博客上发表的文章著作权应由博客空间所有人享有。本案中,李强通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可以登录“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博客首页有李强的照片,确认李强系该文作者。

  法院

  构成侵权 博客道歉

  海淀法院确认于芬引用了李强博文中的261个字,但这些文字是李强文章的核心内容,构成侵权,而且不属于合理应用。但未全额支撑李强的诉讼恳求。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于芬侵犯李强的著作权、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其结束应用,在自己博客中向李强道歉,并赔偿李强1800元。

  宣判后,李强和于芬均未表现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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