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6月17日电(见习记者高鑫)《第一财经日报》社北京分社产经部原主任傅桦,因有偿做负面消息报道、涉嫌受贿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傅不服提出上诉。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国民法院终审作出保持原判的裁定。
傅桦,男,43岁,大学文化,原系《第一财经日报》社北京分社产经部主任,曾任该部记者。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间,吉林省民航机场团体原副总裁张广涛(已被判刑)与该团体总裁张某因工作产生抵触,便对张某心怀不满。张广涛与时任《第一财经日报》社北京分社产经部记者的傅桦取得接洽,让傅桦以报社记者的身份对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建设工程进行采访,并进行负面报道,以达到让有关部门对张某进行查处的目标。此后,张广涛指使李某就采访报道一事持续与傅桦进行接洽,并于2005年6月间给予傅桦3万元利益费。当月18日至20日,傅桦与该报社其他记者同赴吉林省长春市,对建设中的龙嘉国际机场进行了采访,并撰写了《长春龙家堡机场耽误交付背后》和《质量安全不能打折扣》两篇文章,并发表于当年7月14日《第一财经日报》C6版及该报网站。
法院称,上海第一财经报业有限公司由上海文广消息传媒团体、广州日报社以及北京青年报社合资成立,三方股东均为国有性质。上海第一财经报业有限公司下属北京分部无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人事均由上海总部统一管理,员工工资统一发放。傅桦于2005年3月与上海第一财经报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任《第一财经日报》社北京分社产经部记者,重要工作是消息采访和撰稿,2006年3月起担负产经部主任,重要职责包含该部门管理及相干范畴的采访、撰稿工作。
法院认为,傅桦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方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他人钱款,其行动已构成受贿罪。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保持。据此作出保持原审判决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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