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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拟规定泄漏举报人信息追究刑责

时间:2010-06-22 16:02来源:未知 www.yunhepan.com

  国民网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常红 贾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22日在京揭幕,会议二次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举报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正,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同时,草案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并规定监察机关应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等。

  行政监察对象范畴扩大

  修正案草案第一条将行政监察对象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保持了现行行政监察法的行政监察对象。一些常委委员和处所、部门、专家提出,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畴偏窄。

  草案二审稿在附则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运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履行监察,实用本法。”

  泄漏举报人信息或追究刑责

  由于在实践中时常产生举报人的有关信息流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一些常委委员和处所、部门、专家提出,对举报人的保护应当更加严格,应明白对举报的处理程序以及泄密的法律义务。

  草案二审稿将这一条中对监察机关受理举报的处理程序修正为:“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成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干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草案二审稿在法律义务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以加强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即“泄漏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干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义务。”

  派出监察人员归监察机关管理

  有常委委员和处所、部门、专家提出,为更好施展派驻机构作用,除应对派驻机构履行统一管理外,还应对监察人员履行交换制度。

  草案二审稿将修正案草案第三条第二款对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管理体制的规定作出修正:“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履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履行交换制度。”

  监察机关应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推行政务公开,保障国民群众知情权是推动依法行政的重要举动,为保证这一制度更好履行,有常委委员和处所建议增加监察机关监督政务公开情况的规定,并相应增加有关监察成果公开的规定。

  草案二审稿将修正案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修正为:“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和谐、检查领导政务公开工作和改正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并在监察机关的权限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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