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多次和她取得联系,通知她回来开庭,还通过她的家人传达这个事,但是她就是不回来。我给法院也提供过她的联系方式,法院通知无效,就按照另一种形式给我们判离了。”钮先生说,这些年,他和崔女士一直保持联系,后来都成朋友关系了,崔女士回济南他都给提供帮助,有些事崔女士没有时间办理,都是他帮着办理的。
崔女士的离婚判决书显示,当时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二人离婚一案时,采取的是公告传唤方式。
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海泉告诉记者,“去向不明”指的是某人离开原来的生活环境后,失去联系,并经警方核实的情况。在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传唤。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