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方面坚称该借据真实有效。沈晓刚说,徐绍芳借款时出具了借据,并在该团体财务部门办理了正式借款手续。徐已从萍矿团体董事长任上退休二年,也不存在为锦江团体谋取利益而被承诺退休后给予财物和利益的事实。
2010年2月,锦江团体以逾期未归还借款为由起诉徐绍芳。2月9日,杭州西湖区法院判决徐绍芳归还本金150万元及支付利息1.26万元。徐绍芳未上诉。
而江西纪检部门根据徐的问讯笔录,认为该借据系事后捏造。3月24日,宜春检察院签发传唤钭正刚通知书。3月26日,宜春检方找到杭州市纪委,请求对钭进行调查并盼望当地相干部门配合协查;钭再次做了笔录。
“锦江团体的出借行动不能认定为行贿”。6月28日,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出具的《法律咨询看法书》(中法书字[2010]第0623号)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锦江团体钭正刚与徐绍芳的借贷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将150万元的借款认定为行贿。若对钭正刚采用强迫措施,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
这份由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赵秉志、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等法学权威签名的报告分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锦江团体为谋取不当利益向徐绍芳供给财物。
杭州锦江团体是否“侵吞”、“挪用”安源资金,记者求证江西省国资委。江西省国资委主任李天鸥对本报记者回应称,他表现不控制这方面的情况,“这个要问江西省纪委。”
据悉,“徐绍芳专案”已引起最高国民检察院信访部门及江西省委常委、纪委书记尚清的高度关注——最高国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德光、张伟带队前来杭州督察此案,而江西方面则调集了多名警力查办涉案人员。
但在接收记者电话咨询时,徐案经办人、宜春检察院检查官吴子牛拒绝供给相干详情。徐绍芳专案组组长涂志白始终没有接听本报记者的电话。
(本报记者徐英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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