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民警询问,今年51岁的张某一开始狡辩说是在打电话,随后承认这些照片是自己为了寻求刺激在大街上拍摄的。对于为什么要拍胡某的照片,张某回答说,是因为看她穿裙子好看,才跟在她后头,趁她不注意拍的。
在民警要求下,张某将照片全部删除。记者采访了解到,如果照片没有出现当事人的面部特征和明显外貌特征,偷拍者也没有以盈利为目的,就构不成侵犯肖像权。如果拍摄地点在公共场所,也不存在侵犯隐私权,这样的行为只能从道德上加以约束。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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