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10日7时许,被告人王萌萌来到济南市天桥区某宿舍103室,砸碎厨房窗户玻璃进入室内,将一台价值1200元的组装笔记本电脑盗走,随后销赃。
当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萌萌抓获归案,后王萌萌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王萌萌到某派出所打听案件处理情况时,发现一办公室没人,就溜进去将办公桌柜子打开,将里面装有1700元现金的钱包盗走。被告人王萌萌作案后,将盗得的钱包藏在派出所三楼走廊沙发的垫子下。
民警发现钱包被盗后,将被告人王萌萌抓获。
被告人王萌萌盗窃作案2次,盗窃财物总价值29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王萌萌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对其依法应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萌萌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观原因系平时不学法,法律意识淡薄,客观原因系家庭疏于教育、管理,导致被告人王萌萌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最终依法判处王萌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