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荔浦8月9日电经过荔浦县法院青山法庭法官的3次倾情调解,日前,该法庭成功化解了三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0年6月26日,在广东务工的曾某娟、潘某玲、莫某必等人乘坐广西来宾中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G41563号大型卧铺客车回广西。该卧铺客车行至广西荔浦县境内国道323现860公里加30米处下坡时,车辆驶至左侧侧翻于路面,司机当场死亡,曾某娟、潘某玲、莫某必等乘客受伤。荔浦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广西来宾中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雇司机曾某鹏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车上乘员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曾某娟、潘某玲和莫某必分别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伤势鉴定,曾某娟、潘某玲、莫某必三人均构成V级伤残,其中莫某必、潘某玲因伤缺失左肢,需安装伤残辅助器具。曾、潘、莫三人与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得情况下,分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自的各项损失分别为24.6万、67.7万、73.8万元。
荔浦县青山法庭立案受理此3起案件后,认为案情较特殊,涉案金额及社会影响较大,决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由该法庭庭长亲自担任主办法官。此后主办法官前往被告公司所在地广西来宾市送达法律文书、作相关调查,并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第一次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2011年4月13日,合议庭对该三起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三个案件的原告提交的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需要调查核实。鉴于该三案的原告均系外出务工人员身份的特殊性,且三人的伤残程度较高,合议庭在休庭后由主办法官主动依职权前往三个原告在广东省的务工所在地进行证据的调查核实。
取证后,合议庭召集双方到庭对法庭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在取得双方认可后再次进行调解,但在涉及赔偿数额较大的残疾辅助器具的购置、装配维修费用是否一次性给付等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通过法官真诚耐心地分析法理情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了让步协商的意向。
日前,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同意在2011年7月15日前履行给付三个原告分别为247242.20元、540000元、590000元的赔偿义务,三个原告也表示放弃各自其余的诉讼请求。
协议签订后,被告公司负责人为办案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所感动,表达了由衷地敬佩,曾、潘、莫三人也露出了久违的笑容,连声感谢法庭的法官们为其排忧解难所付出的真诚和不懈努力。(张举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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