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下午,泗水法院对泗水“醉驾入刑” 第一人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1年8月5日17时48分,嫌疑人朱某酒后驾驶鲁H4Z003面包车在泉源大道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泗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随即被送往医院抽血化验。经报送市公安局鉴定,朱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05.7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80mg/100ml的标准两倍还多。
公安机关于8月6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朱某刑事拘留。8月9日,泗水县人民检察院向泗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13日,泗水县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检察机关对这一事实进行了指控。经过30分钟的审理,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撞伤行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处罚金3000元,朱某当庭表示认罪,不再上诉,同时,他表示自己酒醉驾车的行为影响了道路安全,给无辜行人带来伤害,感到深深自责,对不起社会、对不起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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