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自2011年起,我国县(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将进行换届选举。广大人民群众对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非常关注,对其候选人的产生,在网络上也有各种议论。作为长期从事法律教学研究的学者,笔者感到有必要结合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对这一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区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根据这一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在推荐候选人时要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关于选区代表名额和结构问题。在我国并非每个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都能成为代表候选人,因为代表是有名额限制和结构要求的。根据《选举法》第二十四条关于“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的规定,每一选区的代表也是有名额限制的。同时,选区的代表还有结构要求。《选举法》第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可见,每一选区的代表名额是按照代表的人口数和代表的广泛性的要求进行分配的。因此,在选举中,某一选区分配的代表名额可能是妇女、工人、知识分子,也可能是少数民族,等等。所以,政党、人民团体以及选民推荐本选区代表候选人时,首先要根据本选区所分配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进行推荐。假如本选区分配的代表是妇女代表或者是少数民族代表,就只能推荐女性公民作为代表候选人而不能推荐男性公民或者汉族公民作为代表候选人。
第二,关于联名推荐人的人数确定问题。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登记表》上署名的联名推荐人要达到十人以上才合法。在我国县(区)和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中,如果出现两份以上《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登记表》都联名推荐同一人作为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并且《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登记表》的联名推荐人都未超过十人,这时不能把这些《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登记表》署名的推荐人相加来作为超过十人以上的联名推荐人。就这个问题,全国人大明确指出:“十人以上选民分别在各选民小组推荐一人为代表候选人,不能算作十人以上联名”,广东省人大也明确指出:“……选民联名不受选民小组的限制,只要在一个选区的范围内,出于选民本人意愿而联名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不能以选民分散联名推荐同一候选人的人数相加作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
第三,关于选民跨区推荐代表候选人问题。选民只能在自己的选区推荐本选区的选民作为代表候选人,不能跨选区推荐其他选区的人作为代表候选人,即甲选区的选民不能推荐乙选区的选民作为甲选区或者乙选区的代表候选人。
第四,关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最高差额比例问题。每一选区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超过这个比例,《选举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因此,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时,由选民小组协商、讨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最后由选举委员会依法确认。
县(区)、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和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符合选民资格的公民都应当积极踊跃参与,但是应当依法定程序参选,才能确保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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