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讯 为规范环境执法程序,山东省青岛市近日制定了《青岛市环境监察稽查暂行办法》,以逐步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机制。
2010年,青岛市被山东省环保厅确定为全国第一批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试点城市,率先在全市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对稽查计划、稽查培训、告知书下达等稽查程序以及现场资料查阅、询问记录、演算推演等现场稽查方式进行了试点。
为推动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开展,青岛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了几项监察稽查内容,即重点稽查对污染源监察频次和符合性、程序的合理性、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处理意见与企业违法行为的匹配性,以及企业守法情况与报送信息的一致性;稽查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的情况,核定排污量与实际的排污量明显不符的情况,提高或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情况,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减征、免征和未按程序征收排污费的情况。
此外,他们还重点稽查建设项目文件管理员配置情况,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程序运行情况,以及Ⅰ、Ⅱ类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情况和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稽查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程序、执法文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相关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和充分性,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处罚依据是否准确,量罚是否得当等。
据了解,近期青岛市已经对50家国控企业2010年度的环境监察工作及193个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各级监察部门都能够按照规定的频次和程序对国控企业进行检查,现场监察记录保存完好,个别监察记录存在信息不完善现象。执法案卷现场调查取证的证据资料比较翔实确凿,执法文书书写比较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