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10月25日讯记者从今天上午举行的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据省物价局局长陈充介绍,该办法将对提高价格管理的公众参与程度有着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公众对服务价格管理上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据陈充介绍,该办法内容涉及服务价格的定价原则、定价方式、定价范围、定价权限、定价程序、价格调控及监督检查等多个方面。其中,重点就以下5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第一,突出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规定服务价格实行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除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服务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价格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价格这五大类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外,其它服务价格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规定了服务价格管理的原则和若干制度,规范了定价程序,规定,制定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法履行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集体审议、作出决定、公告等程序,并应当确定试行期限及正式价格执行期限。试行期不得超过2年,正式价格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加强了对服务价格总水平的调控,规定当重要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报请省政府采取适度的价格干预措施。
第四,提高了价格管理的公众参与程度。规定经营者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服务价格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的名称、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内容,并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明示。实现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执行情况的有效监督。同时,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价单位、服务价格、服务内容、监督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确保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信息真实、全面、准确,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规定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第五,加大了监管力度,明确了经营者应当禁止的价格行为。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变相涨价、牟取暴利等6类不正当价格行为,同时禁止经营者依托国家机关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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