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在购房中了解相关的法律常识很重要。 记者 王晓峰 摄
买房过程中,如果购房者因为其它原因未能成功购房,那么交纳给中介公司的中介费到底能不能退呢?日前,家住济南市中区的张先生在买房过程中就遭遇了这样一个难题,张先生为了要回自己认为“理所应当”退还的中介费,最终将中介告上法庭,让他没想到的是,官司输了,其实自己并不“占理儿”。 记者 李世武
购房夭折——
中介费打了水漂
购房者张先生在法庭上讲述了自己的购房经历——前不久,张先生在中介公司看好一套房源后,与中介达成共识,委托中介购买房屋,中介收取了张先生房屋中介费6 700元,另外代收房屋测绘费200元,后因张先生不符合申请银行贷款的申批条件,未能取得银行贷款,该房屋买卖没有成功。
据此,张先生要求中介退还所收费用,但中介同意返还一半,张先生不同意,几经交涉仍未达成共识,至今未退还分文。无奈根据法律规定,张先生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中介退还自己购房信息服务费人民币6 700元、退还测绘费人民币200元。
房产中介——
一切合同说了算
面对张先生的起诉,中介公司也有着自己的理由——:张先生看好房子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成交后,中介公司按照成交价的1.5%收取了张先生6700元的信息服务费,合同中约定最迟于一个月后开始办理此房产过户的有关手续。
孰料,过了两天张先生到中介处提出不想要此房了,说家里意见不统一。中介当时就告诉张先生,按照合同规定谁提出退房谁就违约,根据合同所规定的定金6 000元及信息服务费6 700元不予退还。张先生当时没有提出异议,表示认可。而且,张先生提出退房时,过户程序所需的测绘图纸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根据该买卖合同第六条第4款约定:“如甲、乙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发生本条1、2、3违约责任,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房屋成交价格的10%作为违约金,丙方所收取的本合同中约定的信息服务费一律不予退还。”据此中介认为,张先生提出的诉讼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这个钱确实该拿
日前,此案经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张先生、中介及案外人房东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在履行双方的居间服务合同过程中,中介方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可导致退还所收取的居间服务费用。对此,法院认为,在张先生的买房过程中,中介公司只是作为中介一方为张先生和案外人房东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只要张先生与房东签订了合同,中介的合同义务即告完成,同时张先生需履行向中介支付信息服务费6700元的合同义务,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张先生要求退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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