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 近日,济南市物价局、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公布2011-2012年供热季城市集中供热计量价格,具备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实行供热计量价格,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组成。其中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0.68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7元。据悉,该价格与去年的热计量试点价格是一样的。
今年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计算公式为:用热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计费面积: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
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0.68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7元。非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9.90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1元。
根据要求,供热计量用户应在11月15日前,按现行标准计算的全额热费一次性缴纳,供热季结束后按供热计量热费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用户不再补缴热费,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供热企业在供热季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现行办法计收热费。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室温不合格,用户可投诉并按相关测温、退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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