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新增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规模内,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和重点工程、重点片区用地,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办法》强调,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各用地主体不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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