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刘某从他人手中转租到东港区王府大街某商业店铺,进行服装经营。2010年8月30日,该商业店铺的房东张某通知刘某,将于年底收回该店铺自用。刘某正值结婚用钱,于是便冒充房东,隐瞒上述事实,于第二天将该店铺转租给王某,从而骗得转租费11万元。王某承租店铺后进行装修时,被店铺邻居告知该店铺实际房东并非刘某,遂立即与房东取得联系,方得知受骗,随即报警。2010年9月12日,刘某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案发后,刘某积极退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考虑到刘某退赃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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