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日前,市政府出台了《济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该《办法》在传统保障范围基础上,规定对因白血病、尿毒症等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等特殊情况造成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可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该《办法》在保障范围上有所突破
在传统保障范围基础上,该《办法》规定对因白血病、尿毒症等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等特殊情况造成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可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其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十二种情形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低保的目的就是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如果超出一定范围就不再享受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非拆迁原因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0%的,有成套闲置住房或将成套闲置住房出租的;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电器、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家庭用电和电话月费用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0%以上的;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饲养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1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拒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的,无正当原因连续3个月不领取保障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建立城市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经济发展的快慢与好坏以及物价上涨的波动情况,都直接影响着困难家庭生活质量,只有建立城市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才能适时、更好地让困难家庭生活权益得到保障。
该《办法》规定城市低保标准随城市居民年收入平均水平提高而相应提高,实行城市低保标准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挂钩联动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城市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城市低保标准随城市居民年收入平均水平提高而相应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至25%,结合城市居民实际生活消费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因素确定。
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县(市、区)具体城市低保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实行城市低保标准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挂钩联动机制,当年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5%时,适时调整城市低保标准。对因价格改革或物价上涨引发基本消费品价格大幅上涨和突发性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时,可向城市低保家庭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
规范了低保审批程序 明确低保家庭收入核算
该《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城市低保申请审批程序,明确了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三级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同时针对居民户口流动较大的现象,增加了在市内迁移户籍的低保家庭可办理低保变更的程序。对于人户分离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其现居住地的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起,要求共同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应先将户口迁到一起,再提出申请。
同时,对申请低保家庭收入核算作出明确规定,详细列出了计入家庭收入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同时又规定了赡养费、抚(扶)养费、拆迁补偿费等不同项目收入的计算方法,为准确计算家庭收入提供依据;规定了城市低保资金的来源渠道、管理和发放方式,特别是针对低保工作“缺人干事、没钱干事”的问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列支低保工作经费,聘用低保专管员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落实。
另外,该《办法》规定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分类管理,对低保家庭收入状况定期复核,明确实行应保尽保、按标施保;规定对家庭收入达到或超出低保标准、及时主动如实申报的,给予奖励政策;对从事城市低保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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