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日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3月1日起,青岛市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全市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950元调整为1240元、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5元、9.8元调整为13元、11元。
从3月1日起,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240元,增加140元,增幅为12.7%;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50元调整为1100元,增加150元,增幅为15.8%。 此外,青岛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一同出炉: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5元调整为13元,增幅为13% ;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8元调整为11元,增幅为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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