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宁市中院对嘉祥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兼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祥工业园、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负责人李传恩(副处级)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该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传恩有期徒刑十一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据了解,李传恩,1965年7月14日出生,嘉祥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兼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祥工业园、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负责人。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2月至2011年1月,李传恩在担任嘉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祥工业园、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招商引资、购地建厂等过程中,先后11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人民币220万元、美金1万元。2006年,李传恩还利用职务便利,授意、安排他人虚假出资成立公司,并利用虚假出资成立的公司买卖嘉祥工业园土地获取暴利,其行为给国家造成了193.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李传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张珍珍]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