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小林)以前因高温津贴不是国家强迫请求企业发放的劳动报酬内容,让劳动者本该享受的权益成为“空中楼阁”。以后,劳动者将不再因领不到高温津贴而无处诉苦了。6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通知》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气象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合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气象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合作业。用人单位也不得因高温结束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下降劳动者工资,不能因增加高温津贴而下降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气象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用有效措施将工作场合温度下降到 33℃以下的 (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要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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