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四川7月9日电(通信员 廖正全) 继高县6·29沉船事故四名义务人被判处刑罚后,7月7日,经四川省高县国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高县国民法院对该次沉船事故中另一义务人罗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罗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分。
罗某系高县某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及管船站的管船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和谐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运动。2009年,高县国民政府与该镇政府签订《2009年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义务书》,请求该镇政府坚决取消“三无”船舶和非法载客的自用船。被告人罗某及其所在单位曾多次到辖区渡口检查安全、烧毁“三无”船舶等。
2009年3月,高县迎宾大桥在高县庆符镇南广河石岗沱河段开工后,工程项目部借用庆符镇大茶坊停放在该处的一条屯鱼的“三无”铁质非机动船,长期用于接送工人过河高低班,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禁止。6月29日13时20分,22名建桥工人乘船从河南岸去往北岸工地途中,因桨扣断裂致船只倾覆,造成船上所载22名工人全部落水,其中7人溺水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在担负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及管船站管船员期间,由于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其管辖水域的“三无”船舶用于载人并产生致7人逝世亡的沉船事故,其行动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该水域同时处于高县迎宾大桥的施工区域,由于乡镇一级管辖的范畴较宽,其重要精力和重点放在对辖区渡口的安全管理监控上,被告人罗某及其单位还是做到了对渡口的安全管理监控,对“三无”船舶进行了必定的清算,与社区签订了义务书等,故认定其犯法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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