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讯 据《齐鲁晚报-今日运河》报道,一男子曹某为赚100多块钱,趁天黑将一罐车化学废水倾倒在济宁市北湖新区“鸟巢”体育馆附近的下水道内,造成下水管道被严重腐蚀,经济损失30余万元。5月24日,任城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11年8月初,济宁市北湖区“鸟巢”体育馆附近,一辆罐车趁夜停在轩文路上,将满车废水倾倒在轩文路的下水道内。8月15日晚,这辆罐车再次来到轩文路上,司机曹某正准备再次倾倒废水,就被蹲守的北湖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与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一起打开罐车上方的开口往里一看,罐体内满满的都是像石油一样黑色的液体,发出刺鼻的气味。经过取样检查,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确认罐车内的液体就是8月初倒入下水道的液体,民警立即将司机曹某控制。
今年5月16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曹某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曹某从济宁一化工厂运出含有硫酸盐、苯、甲苯等多种化学物质的化工废水,直接倾倒在轩文路的下水道内,导致轩文路等路段的下水道设施受到严重腐蚀破坏,造成的排水管道损失19.6万余元,清污费用10.6万余元。检察院认为,曹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含有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废水倾倒在城市管道,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记者了解到,幸好曹某倾倒化学废水的下水道目前还没有连接到北湖,否则将造成更大的污染。运输这一罐废水,曹某获利仅100余元,却造成了30余万的巨大损失。而曹某的父亲,在2011年就因随意倾倒化工废水而获刑两年,曹某不仅没有接受教训,反而重蹈父亲的覆辙。
“倾倒废水时我存在侥幸心理,现在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能够从轻处理。”在被告人最后陈述时,曹某表示了自己的悔意。
5月24日,济宁市任城去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曹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含有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废水倾倒在城市排水管道内,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曹某所使用的罐车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点评》 污染环境入罪门槛已降低 任城法院刑庭庭长 刘亚丽
任城法院刑庭庭长刘亚丽告诉记者,按照原来的刑法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价值30万以上的损失,或者存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才能进行刑事处罚。但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此做出了修改,只要是出现倾倒含有放射性废物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就可以进行刑事处罚。“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降低了,就是为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刘亚丽说,曹某将含有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废水倾倒在城市排水管道内,严重污染了环境,而且造成30.2万余元的巨额损失,情节十分恶劣。但即使没有造成30余万的损失,只要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都会受到刑事处分。(记者 晋森 通讯员 田遵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