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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抽烟被罚300元 律师:处罚属于越权

时间:2012-08-01 20:09来源:济南时报 www.yunhepan.com

  □本报记者 高鲁健 实习生 丁国彬

  7月31日,本报对市民赵先生在济南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内抽烟被罚300元一事进行了报道,许多市民看到报道后纷纷发表意见。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中的处罚标准仅为10元。律师则表示,300元的处罚无法可依,属于越权行为。

  按规定抽烟处罚仅为10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检查人员。

  而在该规定的第八条中则明确标明:检查人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可处以10元罚款。检查人员对吸烟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这意味着,济南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罚款数额是官方标准的30倍!

  律师:300元处罚无法可依,轨道交通公司越权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赵金一律师告诉记者,除了《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外,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赵金一表示,从该条例来看,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中并没有具体的处罚数额。“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处罚或随意订立处罚的额度。”赵金一表示,济南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安保人员可以制止赵先生吸烟,但不能在没有相应明文规定如何处罚的情况下,擅自越权对赵先生进行高达300元的罚款。“单位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单位内部员工,但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对外单位的人员进行处罚。”

  市民声音:应加大公共场所禁烟宣传

  【禁烟要公平】

  市民陈先生告诉记者:近日他去参加一场婚宴,看到一婚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酒店内抽烟被处罚。而去参加婚礼的宾客们则随意“吞云吐雾”,并没有受到任何制止。“这样很不公平,难以起到真正在公共场所禁烟的效果。”

  【处罚要有力】

  市民王女士表示:在公共场所吸烟者应当受罚,但按照现在的法规,罚得太少难以起到警戒作用。法国有超过17万名“香烟警察”在公共场所巡逻。一旦发现有人违反禁烟令,“香烟警察”有权对违令者处以68欧元的罚款。

  【监督靠大众】

  市民乔女士说:靠广大市民制止吸烟者常会遇到对方的不满,甚至由此而引发纠纷。而靠有限的检查人员,又很难起到有效的监督。所以,应该加大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力度,让公众接受公共场所不吸烟的这一行为准则。“只有改善了公众的认知,才能让公共场所禁烟真正成为现实。”

  记者在疾控中心了解到,自1996年《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实施以来,这些年卫生主管部门对于公共场所抽烟者主要采取劝说、教育的方式,很少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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