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讯(记者 侯雪)近日,有网友在本网《济宁市网络问政平台》留言,对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违法停车”的情况提出质疑,认为交警支队中区大队违规停车拍照处理不合法。针对网友的质疑,济宁市交警支队今天上午通过回帖的方式作出解释:经检测系统查询,证实该车处理合法有效。
市交警支队表示,经交警支队检测系统查询证实,车牌号为鲁H69***的车辆于2012年10月5日16:35分在共青团路停放在盲道上,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为公证起见,交警支队将系统检测的图像也发布到网上,从检测系统所检测到的图像信息上可以清楚的看到,该车辆确实停放在了盲道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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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nms.jnnews.tv/thread-560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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