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琵琶山路的济宁大自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招牌还在,但大门紧锁。旁边一家小商店的老板自称是装饰公司的房东,她介绍,2009年该公司租赁她的房子,租期三年(2012年6月到期)。房客不但不交房租,也不拿走房子里的东西,还一直联系不上。无奈之下,她将房客起诉。这家公司的负责任人姓侯。
记者拨打了公司招牌上的电话,语音提示已经拖欠电话费了。在济宁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输入"济宁大自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这家装修公司的登记注册记录。
田先生如何维权?济宁济州律师事务所杨力律师认为,田先生交纳定金后,收款人违约应当双倍退还定金。田先生保存好手中的证据,可以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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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市民经常碰到"定金"、"订金"、"押金"三个词,在法律上,它们的意义有何不同?
杨力介绍,定金,是具有担保、惩罚性质的,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违约方无权要求退还定金,交款方如果违约,不能要求对方退还。如果收款方违约,必须双倍退还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