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曲阜市财政局
曲阜曲阜市国税局
曲阜曲阜市地税局
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鲁财税[2013]2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曲阜市“营改增”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公告如下:
一、“营改增”试点征收范围
“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作品制作、播映、发行等。
二、“营改增”试点时间节点
自2013年7月20日起,曲阜市已进行信息确认并通过信息核对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自2013年7月20日起,地税部门停止向“营改增”纳税人发售有关“营改增”涉及项目的营业税发票,同时收缴纳税人手中未使用的营业税发票,并在8月份的营业税正常申报期内,完成对“营改增”纳税人的票款清缴、税控机具开具项目的修改或机具的收缴工作。7月20日后,纳税人需要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到地税部门代开。
自2013年8月1日起,曲阜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应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等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票据(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2013年9月份申报期起,曲阜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3年7月31日之前,曲阜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仍按原营业税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2013年8月1日后,曲阜市新设立的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三、“营改增”试点征收机关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四、“营改增”试点办税程序
(一)申请“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经地税、国税、纳税人三方签章后,依照国税机关发放的《营改增纳税人办理国税业务预约单》,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营改增”专设窗口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营改增纳税人信息核实表》,当场核对和填写相关涉税信息,交国税机关审核。
(三)《营改增纳税人信息核对表》审核通过后,可办理以下事项:
1、设立或变更税务登记、税种登记,普通发票票种、版式、领用数量核定,申报方式确认,领取发票领购薄等。
2、签署财税库银三方协议(之前已在国税机关进行三方协议维护并成功缴纳过税款的纳税人无需重新签订)。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包括:认定受理、培训安排、税控设备发行和安装、票种核定、发票限额限量审批等有关事项。
办理完上述业务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提交资料后,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约定的时间,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登记证等证件。
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的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等,可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登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济宁曲阜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以及曲阜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查询了解。